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志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