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42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29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張天發  
被      告  黃德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在民國112年12月1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0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過失,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為原告所承保之車輛,下稱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原告因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14,000元(均為工資)等語,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本件汽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勇明汽車有限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暨統一發票、原告查核單、賠款滿意書,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被告對原告之主張復不爭執,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