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2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張鈞迪
被 告 鄭婷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