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44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王明淑
被 告 高奕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21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及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核認
無訛,
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表明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
惟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
尚非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