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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4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44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王明淑  
被      告  高奕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21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書及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核認無訛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