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5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俊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