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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4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原      告  劉美伶  
被      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
            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15日宣判本件原告是否有追加被告吳宥忠、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待調查之處,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