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原 告 劉美伶
被 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
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宇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 告 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綾纖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10日
宣判。
惟本件原告
擴張請求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10萬元之範圍,是否已得
被告之同意,尚有待調查之處,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