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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4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原      告  劉美伶  
被      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
            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宇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被      告  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忠  

被      告  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綾纖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10萬元之範圍,是否已得被告之同意,尚有待調查之處,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