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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44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7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葉家威  
被      告  周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