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7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游平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