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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4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8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巫華生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7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000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