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7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仲偉
涂雲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原告信用卡帳款新臺幣10,845元,被告則對於信用卡契約及所積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經濟有困難、無力一次清償等語;
惟按有無
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被告所辯,
尚難憑採。從而,
本件原告之請求
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