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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767號
原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盧行健 
被      告  莊智全 
            蔡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而本院於宣示裁判前檢視卷證,發覺本件有程序事項未完備,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在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短繳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