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767號
原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智全
蔡淑惠
共 同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然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而本院於宣示裁判前檢視卷證,發覺本件有程序事項未完備,故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命
再開言詞辯論。
二、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三、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在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短繳500元,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7日送達原告,
詎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