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8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蘇秋姍
蘇怡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關於「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理由欄第二十三行、第二十五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