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小字第8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鄭文楷
被 告 騰達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邱奕輝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
被告騰達通運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被告邱奕輝
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頭城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