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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7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郭怡欣
被 告
林柏璋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