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調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聲請人相對人陳勇行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