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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小調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曾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遷至桃園市桃園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