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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建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林玉敏  

訴訟代理人  林玉女  
被      告  周揚威  



訴訟代理人  邱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第四頁、第十六行至第二十五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