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呂大瑋即洋陞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耀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0,60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
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繕本1份。
三、應提出歷次估驗計價或結算、施作完成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