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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建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續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豪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      告  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

            鄭學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適法性有疑,為釐清法律適用,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53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