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沈鎂樺
陳怡靜
謝又芬(即謝郭蓮只之繼承人)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17日
宣判。
惟因謝郭蓮只已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謝成階、謝正階、謝又芬尚未以書狀聲明
承受訴訟,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