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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救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建毅 
相  對  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相  對  人  明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峰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6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6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民國112年3月1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