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建毅
相 對 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相 對 人 明秀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6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6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民國112年3月1日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