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陳君榮
被 告 環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宥融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0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開說明,
爰予
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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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兔公司已經清償本件本票之原因關係債務10萬元等情,惟此情為被告所否認,… | …飛兔公司已經清償本件本票之原因關係債務10萬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 | 此更正的欄位係「事實及理由、三、本院之判斷、㈡、2」欄位第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