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175號
抗 告 人 許錦榮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迄未繳納
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