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23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德賢
劉秀珍
原判決
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被告間就被
繼承人劉景泉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所為
分割遺產協議之
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劉秀珍應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
公同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間就被
繼承人劉景泉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所為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劉秀珍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