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265號
原 告 江世華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而
被告主
事務所在臺北市松山區,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