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史丹利有限公司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林緯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26元(即聲明承攬報酬115,5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4日止之利息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