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3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1330號
原      告  何宜蓁 
被      告  黃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133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生活經驗,知道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提供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4日前不詳時間,將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不詳之人使用,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不詳之人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1年7月5日10時許,以LINE暱稱「陳YATING」,添加原告為好友,佯稱下載投資APP「花旗」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6日16時59分許及9月7日11時19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24萬元,共計27萬元至系爭帳戶內,立刻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原告因此受有27萬元之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7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上開犯行,使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認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7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