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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3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佩勲 
被      告  宣創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佑軒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13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宣創傳播製作有限公司邀被告廖佑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3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5%機動計息,其後按尚開利率引用指標加1.155%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一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貴行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息3%(即2.83%+3%=5.8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被告宣創傳播製作有限公司自113年2月4日起未依約履行,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158,92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宣創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均置之不理。又被告廖佑軒既為連帶保證人,理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2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