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13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通 譯 吳勝源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等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宣創傳播製作有限公司邀被告廖佑軒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3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
期間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5%機動計息,其後按尚開利率引用指標加1.155%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一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貴行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息3%(即2.83%+3%=5.83%)計付利息及
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宣創傳播製作有限公司自113年2月4日起未依約履行,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158,92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宣創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均置之不理。又被告廖佑軒既為
連帶保證人,理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2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