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42號
原 告 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文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欠2,2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