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素玲
原判決
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今景貴志」記載,應更正為「今井貴志」。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
誤繕,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