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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被      告  黃錦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借款契約書,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1頁;其他契約條款第12條),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