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5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被      告  古靜宜 
            李婉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古靜宜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邀同被告李婉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3日起至116年12月23日止,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息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則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自113年1月2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積欠本金209,647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暨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340元。又被告李婉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一覽表、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放款明細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