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5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含補正追加其他
繼承人為
被告,並補正各追加被告之姓名及
住居所),逾期任一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另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甚明。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繼承人邵嘉雄之繼承人間就其所遺遺產所為
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以邵嘉雄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然原告僅列其中2名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
顯有欠缺,
非不能補正,
爰依首開法條,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含補正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各追加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任一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