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62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5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97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原告已繳10,350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