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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37號
抗 告
人 張祐瑞
右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
應徵
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