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許琇媛
一、原告因返還定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000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