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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83號
原 告 蔡宏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蓁儀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已繳納之3,42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