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李奇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車禍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亦在宜蘭縣,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