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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9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梁弘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6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本院卷第11至15頁)及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等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受讓分期買賣價款債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