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尹天下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陳雅鳳(原名:郭雅鳳)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10元(即請求本金30萬元,加計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3年3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910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