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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尹天下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昇 
訴訟代理人  許瀚文 
被      告  陳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重複給付之不當得利。依兩造訂立之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第8條約定「…因本合約產生之爭議,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無法誠信解決紛爭而因本合約涉訟或其他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認兩造已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且該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