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尹天下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重複給付之不當得利。依兩造訂立之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第8條約定「…因本合約產生之爭議,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無法誠信解決紛爭而因本合約涉訟或其他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已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
約定之拘束,且該合意管轄
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