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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泉、鄭張金枝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訴訟標的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記載「被告鄭張金枝應將民國108年11月11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等語,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三、另外,就「債權部分」,計算之範圍要包含起訴前利息,原告就前開債權部分(包含利息)與所撤銷之不動產價值(以市價計算,原告應自行查詢實價登錄資料)兩相比較後,可以選擇較低之數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