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19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泉、鄭張金枝間請求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
閱卷並陳報
訴訟標的金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依原告
起訴狀之
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間就附表所示
不動產所為
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及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記載「被告鄭張金枝應將民國108年11月11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
公同共有。」等語,
惟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三、另外,就「債權部分」,計算之範圍要包含起訴前利息,原告就前開債權部分(包含利息)與所撤銷之不動產價值(以市價計算,原告應自行查詢實價登錄資料)兩相比較後,可以選擇較低之數額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