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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95號
原      告  張峪銨  

被      告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