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號
原 告 鑫燁建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