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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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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38號
原      告  何玲珠  
訴訟代理人  何水源  
相  對  人  松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燁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