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084號
原 告 九龍機電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00元(即58,000元+29,000元*6期=2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