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1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碧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碧雲(原名:王陳碧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363元(即本金15萬元,加計自民國110年6月17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3年6月3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68,363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