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佩蓉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9日11時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然
嗣後於本件
宣判前,本院查知訴訟文書似有送達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