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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明實天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9日11時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後於本件宣判前,本院查知訴訟文書似有送達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