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145號
上 訴 人 李侑霖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典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